音樂的雲端服務,即所謂的雲端音樂盒digital music locker,其法律複雜度可能比大家想像還嚴重。蘋果的雲端音樂服務月初已和華納Warner Music Group達成簽約協議,最近又傳出EMI也已加入。而四大廠中的Sony和環球Universal亦可能下週簽約協議。
這是蘋果iTunes音樂上雲端的必要條件,是蘋果的大成就。蘋果和最近先後搶先宣布的Amazon和Google的雲端音樂不同。後者是使用者自己把買來的合法或是不合法的音樂,自己上傳上雲端,而雲端服務提供者不提供音樂,只提供雲端讓你存音樂,到處可聽。
Amazon和Google完全未和任何一家音樂公司談法律層面,和協議!將來真正上市後,法律還有得打!即使如此,以Google而言,試用者已都認為問題多多,是個未成熟的作業。蘋果的方法是先掃描你的音樂,再對比雲端伺服器內的音樂,讓你隨地隨時串流用。
所以這一次蘋果可以迅速取得協議,可能跟四大廠對Google和Amazon有很大的不滿有關!
音樂到底有無必要雲端串流(老人是例外,因為iTunes的9000多條歌放不進任何裝置)?而音樂雲端串流方式如果能成功,是不是暗示其他服務亦可照表操作,都仍還是未知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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