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月5日 星期四

上網不是基本人權?


“Technology is an enabler of rights, not a right itself. 科技是一種權利的推動者,而不是一種權利本身”。
在過去十年,歐洲國家如法國,已宣稱上網是基本人權。
2011年的Arab Spring阿拉伯之春,讓社群媒體成為抗議群眾對抗強權的利器。沒有“網路”,就沒有“阿拉伯之春”。
那麼上網倒底是不是基本人權?
紐約時報的專欄作家Vinton G. Cerf,提出他的觀點,Internet Access Is Not a Human Right,很值得一看!
他舉例說:“人類曾有一段時間,你若沒有馬,你很難生活維生。但這時真正的人權,在你有維生的基本人權,而不是擁有馬的權力
所以如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的自由等是基本人權,但取得這些人權的科技卻不是。
所以上網Internet是科技時代人類得取人權的有力幫助手段,但卻不是基本人權。

老人:這是老人所看,最具有說服力的爭辯!名評家就是不同。“你有上網的自由,但上網卻不是你的人權”。紐約時報你千萬不要倒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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